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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3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现住宏伟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2020年7月15日被白塔公安分局抓获后处行政拘留十五日,7月31日被监视居住,8月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4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小区东门附近将尹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内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盗走,销赃得人民币500元。2020年8月9日7时50分许,杨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区早市将闻某某放在自行车筐内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辽阳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队民警当场抓获。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被害人闻某某、尹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姚婷婷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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