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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行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骑共享单车来到泌阳县郭集镇高庄村白庄,翻墙进入白某某家,趁白某某夫妇熟睡之际将其家中的25000元彩礼钱偷走。到案后退还被害人14744元。

2.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步行从泌阳县泰山庙镇泰山庙街来到泰山庙镇老庄村委孙庄乔某某家,趁乔某某家人在一楼吃饭之际将放在二楼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31000元彩礼钱偷走。到案后退还被害人18288元。

3.2020年1月3日晚,报告人杨某某骑共享单车来到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史楼,翻墙进入王某某家,趁王某某夫妇二人熟睡之际将其家中的25000元彩礼钱偷走,到案后退还被害人14744元。

4.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泌阳县贾楼乡稻谷田村委前三组,翻墙进入冯某某家,趁冯某某家人熟睡之际将其家中的20000元彩礼钱偷走。到案后退还被害人11560元。

5.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步行来到泌阳县官庄镇吴压村委吉庄,翻墙进入陶某某家,趁陶某某家人熟睡之际将其家中的35000元彩礼钱偷走。到案后退还被害人20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等;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乔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3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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