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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22日20时许,从本市渝北区窜至本市渝中区大坪英利国际2号楼**-**,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大门U型锁,进入重庆**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盗窃2瓶白酒后逃离。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20时许,窜至本市渝中区大坪英利国际2号楼**-**,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再次进入重庆**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盗窃一台价值人民币381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和4瓶白酒后逃离。同日23时许,其又窜至本市渝中区恒大都市广场11栋**-**,采用相同手段进入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盗窃一台价值人民币2967元的小米笔记本电脑后逃离,后销赃获利。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22时许,窜至本市渝中区恒大都市广场12栋**-**,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商贸有限公司,盗窃一台价值人民币1933元的联想小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价值人民币415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后逃离,后销赃获利。

2020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铜梁区希漫酒店太阳城店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人代其退还了赃款,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物品(除6瓶白酒)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扣押材料等书证;

2.被害单位人员陈某某、田某某、王某等的陈述;

3.证人唐某、石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视频光盘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军

检察官助理:陈妍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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