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幢**单元**中介公司集体宿舍内,秘密盗走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宿舍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733元的华为平板电脑,后以8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11月6日,杨某某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7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购买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丽

检察官助理:赵萍萍

                                 2020129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66763****;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