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桂**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共四次窜至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城**栋**门市,采取破锁进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的电线、扣件等物品,经鉴定价值4140.8元。
2019年10月5日18时许,杨某某被潼南区公安局民警捉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扣押其销售所盗物品挥霍后余下的赃款3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被捉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曦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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