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因盗窃罪,于1991年1月22日被原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脱逃罪,于1992年5月22日被原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判余刑一年五个月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 年8月2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桥下面的一块玉米地,将被害人陈某某种植在该处的玉米盗走7个,杨某某将所盗玉米拿回家中煮食2个,剩余5个被公安机关扣押。
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公司新办公大楼,将该公司设置在该处的电缆线剪断盗走约5米,后杨某某将所盗电缆线以12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另处)。
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公司新办公大楼,将该公司设置在该处的电缆线剪断盗走约20米,后杨某某将所盗电缆线以41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61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 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现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刘泽江
2020年10月 22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 侦查卷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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