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92********,陕西省西安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巷**号**座**单元**层**号。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在1号教学楼307教室盗走梁某某正在充电的白色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一部。当日下午以人民币200元钱将手机销赃,赃款挥霍。
2、2013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在1号教学楼408教室盗走窦某某阿迪达斯双肩书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钱,价值人民币50元公交卡一个),将包扔在另外一个没人教室,现金挥霍。
3、2013年9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在1号教学406教室盗走侯某某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和苹果touch2(价值人民币100元)各一个,钱包扔在学校南门外路边的草从里,touch2当日下午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销赃,赃款挥霍。
4、2013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西北大学南校区,在1号教学楼406教室盗走的黄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钱包扔在学校南门外路边的草从里,赃款挥霍。
5、2013年10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在3号教学楼204教室盗走赵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1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饭卡等物品),将钱包扔在南门外路边的草从里,赃款挥霍。
6、2013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在1号教学308教室盗走郭某某白色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99元),后以人民币150元钱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挥霍。
7、2013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在1号教学楼107教室盗窃王某某钱包一个(内有有图书卡、银行卡、U盘一个),U盘挂到自己的钥匙上,其他物品扔在学校南门外的草丛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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