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庄**号。2001年5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底,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街北头,盗窃程某某饲养的公鸡3只,母鸡5只,价值人民币480元。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初,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街南侧,盗窃姜某某饲养的母鸡4只,价值人民币120元。盗窃孙某甲饲养的公鸡2只,价值人民币180元。
3、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7日,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处,盗窃王某甲饲养的公鸡10只,母鸡5只,价值人民币1250元。
4、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到青岛市即墨区段**镇**村南侧,盗窃宋某甲饲养的公鸡1只,母鸡1只,价值人民币145元。盗窃宋某乙饲养的公鸡2只,4只母鸡,价值人民币400元。盗窃孙某乙饲养的公鸡7只,母鸡6只,价值人民币1140元。
5、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到青岛市即墨区段**镇**村西头,盗窃周某某饲养的母鸡4只,价值人民币96元。盗窃赵某某饲养的公鸡2只,母鸡5只,价值人民币410元。
6、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盗窃辛某某饲养的公鸡5只,价值人民币525元。盗窃于某甲饲养的公鸡9只,母鸡15只,价值人民币1950元。盗窃王某乙饲养的公鸡6只。价值人民币450元。盗窃隋某某饲养的公鸡5只,价值人民币450元。盗窃于某乙饲养的公鸡3只,母鸡4只,鸭子1只,价值人民币421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正纯
检察官助理王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