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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2月被行政拘留7天。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本市鼓楼区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鼓楼区华宝新寓7号楼西侧活动板房办公室内,趁办公室人员外出之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办公室桌上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600元。另,公安机关已将被窃电脑发还被害人。

2、2019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鼓楼区**小区**号楼下,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巨龙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元。另,公安机关已将被窃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3、2019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本市鼓楼区扬子江大道草场门大街和湘江路之间西侧辅道时,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激浪牌电动车一辆,在离开过程中被张某某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元。另,公安机关已将被窃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扬子江大道快速化工程施工工地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电动车销售专用票据、物资验收单、发还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检察官助理:谢天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1390****;

2.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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