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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捕前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社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舅奶奶闫某某让其帮忙操作手机之际,将自己的指纹设置成闫某某微信支付密码。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月6日在廊坊市管道局五区闫某某家中,多次用闫某某的手机从闫某某微信向其本人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23300元。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闫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33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徐  菲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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