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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2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20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施甸县*****村委会*******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施甸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采用秘密手段,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区九隆街道兰城路**号**饭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挂在一辆灰色二轮电动车上的一个红色塑料袋盗走,内装绿色外衣一件、粉色外衣一件,绿色外衣口袋内装人民币110元,现被盗绿色外衣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已返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区九隆街道永昌路与保岫东路交叉口东南角处,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一辆三轮摩托车前面手机支架上的两部价值2050元的黑色OPPO牌A8手机盗走。现被盗财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3日7时40分,公安民警在本区九龙街道九龙花园环岛公厕旁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穿着的裤子后裤包查获黑色OPPO A8手机两部、在前裤包查获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OPPO A8手机两部、绿色外衣一件、人民币1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等;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6.检查、辨认、勘验等笔录;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16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润光

检察官助理 王  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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