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现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小区**栋**单元**。因犯强奸罪(未遂)于2010年3月22日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行至凤某某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一楼,看到因照顾住院父亲在大厅长凳上熟睡的陈某乙,将陈某乙放在身旁塑料凳子上的一部红色OPPO手机和一副黑色蓝牙耳机盗走,逃离医院。随后,杨某某从街心花园窜至双眼井,在盗取乐某某的摩托车时,因被告人酒醉,巷子又是下坡路,摩托车车头掉进路边的水沟内,撞到王某某家的出租房外墙,王某某听到声音后打开大门询问情况,杨某某见状逃离现场。数分钟后,民警在阳光花园小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的手机和耳机。经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陈某乙被盗手机和耳机市场价格为870元,乐某某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及耳机照片;
2.书证: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病历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洪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继东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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