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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男性,现年35周岁,云南省华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华坪县**镇**路**号**号,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6月14日因吸毒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区茨坝派出所行政处罚50元;2014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华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华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送云南省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两年;2018年6月5日因吸毒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分局决定送四川省攀枝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二人已被判刑)到华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使用起子撬开入户门进入**室,从墙体开关盒内将**室铜芯电线盗走,后销赃给废品收购店,并将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海洛因吸食。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1059.80元。

2、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到华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使用起子撬开入户门进入**室,从墙体开关盒内将**室铜芯电线盗走,后销赃给废品收购店,并将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海洛因吸食。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1059.80元。

3、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到华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使用起子撬开入户门进入**室,从墙体开关盒内将**室铜芯电线盗走,后销赃给废品收购店,并将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海洛因吸食。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1059.80元。

4、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到**医院背后的**小区**栋**室,用胶靶钳将该户墙内预埋的电线盗窃后销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海洛因。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线价值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何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同案犯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华发价认〔2018〕20号、〔2019〕16号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3218.4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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