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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2001********,彝族,云南丘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文山州丘北县**道**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和另案处理的杨某甲、王林俊在丘北县**弥勒市两地共盗窃三起,盗窃财物总价值24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另案处理的杨某甲、王某某到文山州丘北县城某某小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小区B幢1单元楼梯口处的一辆价值760元的白色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

2、2019年9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另案处理的杨某甲、王某某到弥勒市**乡**路水文观测点旁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的一辆之威牌白色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100元。

3、2019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另案处理的杨某甲、王某某到弥勒市东山镇水尾村松沙田**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的一辆新禧牌黑色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物品经公安机关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杨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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