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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人,家住云南省曲靖市**区**镇**村委**村**号。1991年3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2月2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邱某某家一楼商铺内,盗窃了商铺内的特级鹿茸红粉片2公斤、特级鹿茸白粉片2公斤、特级鹿茸腊片2公斤、雪燕5公斤、虫草花1公斤、银耳4公斤和云南普洱古树茶14饼。经鉴定,被盗的鹿茸红粉片等物价值人民币8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结论:文发改价认[20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文)公(司)鉴(痕)字[2019]19号痕迹鉴定书等;6.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靖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98页;

3.《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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