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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61995********,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村委会****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村委会**** 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一药房门前,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放在电动自行车储物盒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的苹果手机,销赃挥霍。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石林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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