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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公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3********,高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幢**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进入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号**住宿区**幢**单元**室即被害人浦某某的家中,将1套“天丝四件套”、1盒蜗蜗洗发水、1块威露士健康香皂、1盒心心相印抽纸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浦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菲

2019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二册及案卷材料、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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