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2********,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蒙自市**街“****”手机店门口将被害人郭某某外衣兜内一部的玫瑰金色华为牌手机(串号864459035524142、864459035675134)盗走。被群众发现后又将该手机还给被害人郭某某。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