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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马关县骏城路的农贸市场内,将被害人全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89页。

3.随案移送光碟一张、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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