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龙陵县**镇**村李某某窝棚里,私自使用李某某的手机先后以微信扫码、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转走人民币900元、500元后挥霍;同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到李某某窝棚内,私自使用李某某的手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走人民币2000元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测、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已积极归还被害人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燕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