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69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8********,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9月4日、9月7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超市(大兴店),先后三次以不结账将商品带出超市的方式窃取啤酒、小米、南瓜、鱼等商品。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怡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6449****;保证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581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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