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下旬至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合阳县**镇**超市上班期间,因经济拮据遂产生盗窃该超市老板赵某某财物的念头。被告人杨某某便以上厕所、喝水为由,先后八次趁无人之机来到**超市二楼老板赵某某卧室内窃取现金六笔共计人民币4920元,窃取女式黄金手链(价值4780.22元)和黄金项链吊坠(价值1650元)各一个,并在**超市收银台趁周围无人之机窃取现金3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盗得的黄金手链已变卖,所盗赃款与所盗现金5240元已全部挥霍;所盗黄金项链吊坠已返还被害人赵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及谅解书,监控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霞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证明材料两张,光盘三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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