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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92********,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周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前科记录:2015年11月19日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3月20日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10时13分至10时21分,被告人杨某某因生活拮据在周至县终南镇养旗超市中心店西门发现一辆粉色的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杨某某先将钥匙拔走后,趁无人发现时将郝某某的电动车用钥匙启动后骑走,后杨某某将电动车骑至周至县沙河附近将车卖了600元钱供自己挥霍。后经周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周价认字[2019]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郝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560元钱。

2019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周至县交通局对面衣世界门口发现电动车没有锁,趁无人之际将李某某的电动车骑到西安市城西客运站附近将车卖得770元供自己消费,后经周至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价格认证,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860元。

2019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周至县二曲镇云顶铂郡小区内发现有一辆玫瑰金色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其趁周围无人用工具将张某某的电动车打开后骑到西安市沣东管委会附近卖得770元,后经周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880元钱。杨某某盗窃三辆电动车共卖得人民币3190元,共计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0元,其行为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符合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天旭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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