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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经事前踩点和商议,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吴某某(三人另案处理)雇佣一辆叉车于2020年8月4日凌晨1时许,到崇州市**镇**社区**组河堤上将成都**有限公司的一块重约1.2吨的钢板盗走,后运至我市**镇一废品收购站以每吨2300元的低价变卖,所得赃款2760元除开支付叉车费、车费等开销外,其余被四人均分。经鉴定,被盗钢板市场零售价为4300元/吨,价值合计约5160元。

(2)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到崇州市**镇**组将成都市**有限公司堆放在厂门外的一些建筑旧方管盗走,后运至我市**乡一废品收购站以每斤1元1角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630元,被告人杨某甲分得330元。

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周某某三次到崇州市**镇**组将成都市**有限公司堆放在厂门外的一些建筑旧方管盗走,后运至我市**乡一废品收购站以低价变卖,所得赃款分别为600元、1030元、2000元,合计3630元,被告人杨某甲共分得1930元。

经鉴定,上述被盗旧方管市场零售价为2200元/吨,价值合计约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证实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照片、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相互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检察官助理:冯海英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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