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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0********,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窜至中铁十九局王岗山隧道1号斜井驻墨江县龙坝镇段堆放钢材处,盗窃钢筋、钢筋网片、钢管、工字钢等钢材,后将盗窃的钢材拿回**镇**组家中堆放。2020年6月2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钢筋、钢筋网片、钢管、工字钢等钢材的价值为4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5.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8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357793****;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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