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街**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东门宝塔旁停车位处,在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皖P*****号福特轿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凤凰小区,在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皖P*****号白色现代牌轿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40余元。
3.2019年7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凤凰小区,在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小区43栋单元楼门口停车位处的苏A*****号黑色丰田轿车内,盗得黄金叶(细烟)香烟两包。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2元。
4.2019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盛世滨河小区,在被害人晏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黑色哈弗牌H6越野车内,盗得十包硬壳中华香烟和五包硬壳利群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560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1. 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余某某、晏某某等的陈述;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1. 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铁
检察官助理:叶梦婷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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