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未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现住安徽省桐城市****,无业。201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和梅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文昌街道**路1号“中国体育彩票”店,被告人杨某某破坏店面卷闸门进入店内,梅某某在店外望风,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2.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和梅某某来到龙眠街道同安北路103号“**内科诊所”,通过挤压U型锁产生门缝,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店内盗窃,梅某某在店外望风,盗得现金700余元后离开。梅某某分得300元。
3.2020年6月4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杨某某和梅某某来到龙眠街道同**路127号“**轮胎店”,被告人杨某某从店铺二楼窗户进入店内盗窃,梅某某在店外望风,盗得2包金皖香烟后离开。凌晨2点多被告人杨某某和梅某某来到文昌街道**路“铁哥们”,通过挤压U型锁产生门缝,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店内盗窃,梅某某在店外望风,盗得现金10元后离开。
4.2020年6月5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杨某某和梅某某来到龙眠街道南山路**幼儿园,两人通过攀爬幼儿园外的围栏进入,未盗得财物后离开。凌晨2点多二人来到文昌街道步行街2楼“**发艺”店铺,通过挤压U型锁产生门缝,梅某某进入店内盗窃,被告人杨某某在店外望风,盗得现金200余元后离开,被告人杨某某分得50元。凌晨3点多二人来到龙眠街道安徽**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挤压U型锁产生门缝,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公司盗窃,梅某某在门外望风,未盗得财物后离开。凌晨4点多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来到文昌街道**路“**桐城专卖店”,通过挤压U型锁产生门缝,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店内盗窃,梅某某在店外望风,盗得现金100元,梅某某分得30元。
5.2020年6月6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杨某某和梅某某来到龙腾街道**路“**村”饭店,通过挤压U型锁产生门缝,二人进入店内盗窃,盗得现金1400余元后离开。
6.2020年6月7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杨某某和梅某某来到龙眠街道金色阳光城“**母婴店”,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攀爬店铺二楼窗户进入店内盗窃,梅某某在店外望风,盗得现金1200余元,梅某某分得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
检察官助理:姚珊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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