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至宝应县吾悦广场**互联网家电、**电竞馆内实施盗窃4起,共窃得计算机内存条3根、主板2个、显卡1张、CPU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707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至宝应县吾悦广场被害人卢某某**互联网家电店内,窃得铭瑄牌计算机内存条2根、MSI牌计算机主板1个,后低价变卖。经鉴定,铭瑄牌计算机内存条价值合计人民币720元,MSI牌计算机主板价值人民币616元。
2.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至宝应县吾悦广场被害人卢某某**互联网家电店内,窃得LOTES牌计算机主板1个、铭瑄牌计算机内存条1根,后低价变卖。经鉴定,铭瑄牌计算机内存条价值人民币360元,LOTES牌计算机主板价值人民币420元。
3.2020年5月8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宝应县吾悦广场被害人沈某某**电竞馆内,窃得七彩虹牌计算机显卡1张,后低价变卖。经鉴定,七彩虹牌计算机显卡价值人民币2969元。
4.2020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宝应县吾悦广场被害人沈某某**电竞馆内,窃得计算机CPU1个,后低价变卖。经鉴定,计算机CPU价值人民币1992元。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卢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宝应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明涛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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