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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5130291975********,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2006年4月27日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盘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自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因多次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2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6时2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寻甸县**街道**小区**栋**号门前,将被害人沐林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王派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被盗电动车骑行至寻甸县仁街道办事处锦绣中央广场一闲置工地里藏匿。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王派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2535元。目前,该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19年12月20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1册,光盘4张(其中同步录音录像1 

张、监控视频2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2、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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