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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6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方**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昌乐县**镇**村赵某某的板房内,盗窃铝合金材质的三扇窗户、半扇窗户框及半扇防盗网,经鉴定被盗的铝合金窗、防盗网价值272元;

2、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昌乐县**镇**村“宗申车辆”门头,盗窃孟某某的无电瓶的新宗申牌电动车一辆、小麦一袋,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3550元、小麦价值92元;

3、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昌乐县**镇**村**道**路附近,盗窃陈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经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245元;

4、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潍坊市**路**附近,盗窃高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经鉴定电动车电瓶价值152元;

5、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潍城区拥军路符山中心医院宿舍楼附近,盗窃季某某红色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516元;

6、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安丘市**附近的公交站牌南侧,盗窃孟某某的嘉陵本田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467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赵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格鉴定5827元、467元;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牟文英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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