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现暂住济南市历城区**路**物流。2019年12月15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城银座商业街**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欧派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价值2102.98元。
案发后,该二轮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被盗物品已返回被害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丽
检察官助理:李琼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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