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6年8月6日因犯购买伪造的货币罪被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乡**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速8酒店。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期间,在**街道**旅馆、**街道*****附近工商银行门前等处,采取钳子剪电瓶线、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8次,共窃得电动车电瓶12块,电动车4辆,自行车1辆。经龙口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22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龙口市**街道**旅馆院内,采取钳子剪电瓶线的手段,将王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4块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价值人民币624元。

2、2020年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市场,采取钳子剪断线重新连线的手段,将张某甲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3、2020年2月23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街道****附近工商银行门前,采取用钳子撬锁的手段,将张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青岛牌自行车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4、2020年3月7日2时至9时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街道车站东100米处一拉面馆门前,采取钳子破坏仪表盘连接电源线的手段,将马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福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5、2020年3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街道**村**街路口处,采取钳子剪电瓶线的手段,将傅某某停放在此的用蓝色雨布覆盖的百斯康牌电动三轮车的4块电瓶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77元。

6、2020年3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街道北海医院隔壁的商店门口,采取螺丝刀卸电瓶的手段,将石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的4块电瓶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46元。

7、2020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街道**村王某乙家门前,采取秘密的手段,将王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银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车钥匙在车上),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

8、2020年3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街道嘉园市场,采取秘密的手段,将曲某某停放在B区B7-6号商铺北侧车位车的一辆蓝色五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价值225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曲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新春

吕莎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指定监视居住于龙口市**街道**酒店。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