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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3月29日,杨某某在应县顺达五站加油站碰到“黑车”司机李某某(绰号“李某甲”),杨某某假称魏庄村两台电机坏了需要修理,让李某某送杨某某到魏庄村原村委会,杨某某潜入村委会院内将搅拌机的两台电机卸下盗取后放至车辆后备箱,杨某某得手后乘车返回顺达五站,杨某某从车搬下所盗电机并以27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者。

2.2019年6月5日,应县公安局抓获吸毒人员张某甲。抓获张某甲时,张某甲正于应县盛源纸厂实施盗窃违法行为。张某甲供述是杨某某告知此处有废旧电机。杨某某到案后供述称曾在2019年6月份的一天,杨某某一人潜入盛源纸厂卸下两台电机,杨某某将其中一台电机、40斤废铁盗取后,以13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者。事后杨某某再次潜入纸厂盗取之前卸下的电机,发现该电机已不在纸厂。

3.2019年07月30日,王某某报案称个人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应县清宁小区2号楼2单元楼道前,结果当日下午3点左右,电动自行车被盗。杨某某到案后供述称,曾在该清宁小区盗窃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并以180元价格卖给一个废品收购者。

4. 2019年8月6日,程某某报案称个人停放在I区10号楼永久牌电动自行车被盗。杨某某到案后供述称,因应县大石口村人“某某某”(指徐某某)让杨某某搞一辆电动自行车,遂杨某某在该小区单元楼楼梯处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并以300元价格卖给徐某某。经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350元。

5.2019年8月9日,张某乙报案称,2019年8月8日21时许,其子张某丙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康美健身房过道内。当日22时20分许,张某丙看到电动自行车被盗。杨某某到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供述曾在此处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的。

6. 2019年8月10日11时许,乔某某将五羊摩托车停在华林停车场后购物,乔某某购物后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报案。杨某某到案后供述称,朋友小某某让其搞一辆摩托车,杨某某在华林停车场盗窃该摩托车后联系小某某,小某某告知杨某某购车人电话,杨某某与购车人取得联系后,约定在北曹山村街上碰面交易,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购车人。

7.2019年8月12日,窦某某报案称将个人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停放盛源华庭小区3号楼三单元楼下,之后发现被盗。杨某某供述曾在盛源华庭小区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并以18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者。

8. 2019年8月13日,张某丁妻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应县宝邸阁小区19号楼5单元门前,后发现电动自行车被盗,2019年8月15日报案。杨某某供述曾在此处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并以13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者。

9.2019年8月15日,赵某甲报案称其父赵某乙将电动三轮车停放于畅和园小区楼下被盗。电动三轮车被盗后,赵某甲调取小区监控视频并予以拍照,照片显示盗窃嫌疑人确实为杨某某。杨某某到案后供述称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以20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者。经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格认定为3237元。

10. 2019年8月15日19时许,朱某某将个人英克莱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广新小区2号楼7号车库前。当日21时许,朱某某发现电动自行车被盗。朱某某调取小区监控并予以拍照,照片显示嫌疑人确实为杨某某。杨某某到案后供述称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以16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验等笔录;6.应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芬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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