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捕前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工地。2014年12月16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走廊窗户翻入北海市银海区**广场**栋**单元**号,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两部手机(一部华为PLE-703L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串钥匙盗走。在盗窃得手后将上述三星手机及钥匙丢弃在北海市上海路路边。经估价,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森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工地;

2.案卷材料2册、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