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0********,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岑溪市**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11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元,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岑溪市**镇**路**巷**小区,将钟某某停放在该小区A栋楼梯口处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岑溪4****号钛灰色雅迪牌TDR2086Z型的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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