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4********,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1. 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园**号郑某某住宅门前花圃内和**园**号张某某住宅门前花圃内,先后盗走了郑某某的一株桂花树和张某某的一株罗汉松树。经鉴定,上述被盗窃的桂花树及罗汉松树共价值人民币540元。
2. 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园**号郑某某住宅门前花圃内,盗走了郑某某的两株桂花树。经鉴定,上述被盗窃的两株桂花树共价值人民币80元。
3. 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玉柴**园**号吴某某住宅门前花圃内,盗走了吴某某的两株杜鹃花树。经鉴定,上述被盗窃的两株杜鹃花树共价值人民币3300元。
4. 2020年9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号韦某某住宅门前花圃内,盗走了韦某某的一株罗汉松树。经鉴定,上述被盗窃的罗汉松树价值人民币500 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盗窃作案四次,盗窃物值合计人民币4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健平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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