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9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租住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8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的男式两轮摩托车(桂L****8)窜到百色市右江区**村**屯**号的院子,趁无人之机,砸碎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褐色起亚牌小汽车(桂L****9)的车窗,将被害人龚某某放在车上储物箱的现金人民币11000元、5张银行卡、5张手机卡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缴现金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
2、被害人龚某某的报案笔录;
3、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4、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塘分行、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流水帐等;
5、 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6、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和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露茜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