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乡**村**社*号,农民。2019年9月4日,因盗窃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庄浪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庄浪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陪其朋友到**乡**村找唐某某父亲看病,其发现唐某某家中平时无人居住,遂产生盗窃的念头。2020年6月4日下午,杨某某和朋友驾车在县城接上唐某某父亲后到其位于**村的家中给其朋友治病,结束后唐某某父亲称其要返回县城照看孙子上学,遂乘车与二人一同返回县城。杨某某得知唐某某**村的家中当天无人时,便预谋实施盗窃。当晚23时,其窜至**村,在确认唐某某家门上锁家中无人后翻墙进入院内,后翻窗进入上房内,在上房左侧电视柜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综上,已查证被告人杨某某实施入室盗窃作案1起,涉案金额2000元,被盗现金被其全部挥霍。后杨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2000元并取得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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