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2017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3月29日因持有假币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5月1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7年3月14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1月28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20年3月12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2020年6月6日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至7月21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等地,先后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693.0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到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北侧村道,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朱某某放在苏EH****车内的人民币395元。
2.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到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西侧空地,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张某某放在苏E2****车内的人民币320元。
3.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到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南侧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陈某某放在苏E9****车内美元140元(折合人民币978.07元)。案发后,上述美元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美元(照片);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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