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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76********,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中方县**乡**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小区**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陪同其儿子在怀化市鹤城区铁北路环卫处旁的华为手机店玩耍时,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该店展示柜上一台价值人民币4260元的蓝色华为手机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追回被盗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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