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惠阳区多地,携带弓弩(经鉴定,属管制器械)和毒针,驾驶摩托车向他人的狗发射毒针并盗走。具体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5日携带弓弩和毒针驾驶摩托车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门口,向被害人钟某某的两条土狗发射毒针并盗走,一条是黄色;一条是黑色。经鉴定:土狗(黄),重13公斤,价值338元;土狗(黑),重10公斤,价值260元。
2018年10月8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市坪山新区**水库附近一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一把弓弩以及十支毒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运强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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