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豹子沟村1组28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民警赵某某、辅警张某某及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一分局辅警秦某某等人接指令前往本市武侯区**路**号“**”川菜馆处理交通事故及事故引发的争执纠纷。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所在的交通肇事方与路人发生二次纠纷,民警在控制现场过程中,杨某某拒不配合并对多名民警和辅警进行辱骂、殴打,踢踹民警赵某某背部,挥拳殴打辅警张某某头部,持手机砸辅警冷某某头面部,踢踹辅警秦某某大腿以及踢辅警包某某裆部,致包某某创伤性膀胱破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民警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获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谷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单页材料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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