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5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小区内散步时,趁受害人王某某的汽车后备箱未锁之机,盗走后备箱中人民币7万元带回家中。2020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杨某某家中将其挡获,并当场查获被盗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868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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