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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扎兰屯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盗窃,于2019年8月3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在扎兰屯市**办事处**家居广场附近**橱柜店铺门前,被告人杨某某将门前的蒙E*****车辆内的帆布包盗走,包内有德世牌冲击钻、博世牌手电钻等五金工具共计149件。

经扎兰屯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杨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427元。

另查明,杨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因盗窃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帆布包1个,五金工具149件;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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