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旺苍县**镇**社区被害人赵某某家修网络链接器之时,利用微信好评取得赵某某手机及其锁屏密码,利用赵某某设置微信支付密码与锁屏密码为同一个密码,从赵某某微信钱包内转账1000元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微信。次日,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到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维修网络时,收到自己网络借款的催债电话后,再次用赵某某的手机以扫码支付的方式给网络贷款催收人员分别转账3000元和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主动向旺苍县白水派出所投案,到案后主动退还赃款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手机检查笔录、被害人赵某某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杨某某的前科查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谅解书等量刑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波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旺苍县尚武镇榆钱村7组34号,联系电话:173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证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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