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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丙,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所在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2001年5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因盗窃罪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7月11日因盗窃罪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3年4月25日因盗窃罪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3日因盗窃罪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10日因盗窃罪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

机关

明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0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潜入明溪县************号被害人苏某某家中二楼,并从苏某某家一楼拿到柴刀两把,欲破门行窃,后杨某甲产生思想顾虑未进一步实施盗窃,其后杨某甲将苏某某放置于二楼墙边的一罐花生牛奶饮用。该日15时许,杨某甲放弃盗窃行为,被上楼收衣服的苏某某发现,杨某甲见状离开苏某某家。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明溪县公安局夏阳派出所传唤到案。

指控罪 名

盗窃

量刑情 节

认罪认罚

程序及量刑建议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检察员:赖洪清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联系方式157160****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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