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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6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里**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开发区**路**号**培训中心东侧的**工地宿舍一楼,窃得被害人谭某某放置于宿舍门口的亦能牌YN-580T型研磨机1台,价值6825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货运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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