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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同妻子带小孩经过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古路裕华欧洲城拐角处时,发现一辆未拔钥匙的黑白相间的电动车停在人行道上。其妻子带孩子去旁边超市购物时,被告人杨某某产生盗窃之念,返回停车处,用车上钥匙打开电源,将该电动车盗走。破案后已追回被盗车辆发还失主。经南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3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盗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路边停放的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戎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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