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句容市****小区****室(户籍地句容市**风景区**自然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句容市**镇**养猪场院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姜某某的香樟树2棵(直径分别为33公分、34公分),价值人民币62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姜某某的损失人民币62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美菊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1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