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小区**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5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7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四次驾驶苏CA****面包车窜至沛县张双楼工房北门南侧,用事先准备好的铰钳将放在路边的电缆线铰断后偷走,2019年11月17日凌晨其再次在该处盗窃时被沛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后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信诚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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